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彼此托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告诉
现在,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状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利准则经过外交途径送达。曩昔,因为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拟定一致的规则。跟着咱们国家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子中需求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习惯新的局势,针对曩昔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彼此托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告诉如下:
一、凡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经过外交途径托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外,一般根据互利准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处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 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经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经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托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托付书。托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著。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阻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阐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能够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危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纳强制办法。如对方经过外交途径托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则予以送达。
三、对回绝转递我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托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别约束的国家,我可根据状况采纳对应办法。
四、我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处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查,由外交部领事司担任转递。
2.须精确注明受送达人名字、性别、年纪、国籍及其在国外的具体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状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托付书。如对方法院称号不明,可托付当事人地点区域主管法院。托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赞同运用的第三国文字译著。如该国对托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别的条件,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告诉。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答应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托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用附有外文译著。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彼此托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准则处理。外国法院付出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付出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应托付一方要求用特别方法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托付一方担负。
七、中、日(本)两边法院托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关准则处理外,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0月12日《关于中、日两国之间托付送达法律文书运用送达回证问题的告诉》处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经过外交途径彼此托付代为查询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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