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和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区(市)行政执法工作。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3.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审核。
4.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注明审核意见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法制审核意见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5.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依规定组织听证。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1.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线索,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2.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3.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除法律和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4.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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